分公司选择立计算企业所得税,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,只能按照25%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?
答复:
是的,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,不得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,只能按照25%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。
参考:
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“小型微利企业”标志进行设置,请参照《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(第yi辑)》:
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,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,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“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,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”。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,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,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
因此,如您单位登记信息中“总分机构类型”为分支机构类型的,不可享受小微优惠减免。
总结:
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立核算,按照总局答疑,都不能以自己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、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,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,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,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,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%的基本税率。